测评说刹车有问题,车企说造谣——双方各有什么风险?
一边是测评账号说某车型「刹车踏板有问题」,一边是车企回应「不实、已固定证据启动法律程序」——这类争议最容易被理解成「谁嗓门大谁赢」,但法律上它其实是一场双向的、对等的风险博弈:测评方可能踩名誉权与商业诋毁,车企可能踩产品责任与虚假宣传。两边都把话说错,是常态。
这篇把两侧的边界一次讲清:测评方安全的表达空间在哪、车企的责任触发点在哪、以及出现虚假爆料时企业该怎么处理。
一、先说一个前提:批评产品是合法的,前提是「就事论事」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它同时为正当的舆论监督留出了空间: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 捏造、歪曲事实;
②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③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三条例外,实际上就是测评内容的合规底线。只要内容是真实的、核实是合理的、措辞是克制的,即使结论对产品不利,也不构成侵权。反过来,这三条里踩中任何一条,抗辩空间就会迅速收窄。
具体落到测评场景,可以拆成四个判断点:
| 判断点 | 安全的做法 | 危险的做法 |
| 事实基础 | 保留原始测试视频、设备读数、检测条件记录 | 只有结论、没有原始记录;视频经过剪辑且未说明 |
| 方法说明 | 公开测试条件、标准依据、样本量 | 不说明条件,把特殊工况的结论说成普遍问题 |
| 结论表述 | 「在我方测试条件下观察到……」 | 「这车刹车就是失灵」「千万别买」——从个案推及整体的绝对化断言 |
| 措辞风格 | 技术化、就事论事 | 侮辱性、嘲讽性称谓,或对企业的人格攻击 |
二、测评方一侧的风险:名誉权,还是商业诋毁?
这里有一道分水岭,很多人不清楚:同样一段贬损性内容,发布者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
| 发布者身份 | 适用法律 | 后果 |
| 普通消费者、个人用户 | 《民法典》名誉权规则 | 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 以营利为目的的测评账号、内容机构、带货账号 |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可能同时适用名誉权规则 | 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之所以要划这条线,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版已经生效(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其中商业诋毁条款从旧法第十一条变为第十二条,并做了两处对测评行业影响很大的修改:
其一,损害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换句话说,不再要求双方是直接的同业竞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注意力本身就是商业资源——以营利为目的运营内容账号、通过测评获取流量与商业变现的一方,即便与车企没有直接同业竞争关系,也可能落入这一条。这一变化显著降低了适用门槛。
其二,新增「指使他人」实施的禁止性规定。自己不发、花钱让别人发,同样被涵盖;被指使者也在规制范围内。这对组织化运作的测评矩阵、以及「谁出钱谁指挥」的合作模式,是一个直接的风险点。
相对应的,该法第二十八条对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规定了行政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但也必须说清楚另一面:商业诋毁的成立需要「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内容真实、方法公开、结论有据的测评,即使让被测评企业的销量下滑,也不构成商业诋毁——法律保护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而不是企业的「面子」。这一点在已有的裁判中被反复确认:法院在认定时会特别关注声明或测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指向特定对象、是否使用概括性贬损表达。
还有一个举证要素值得注意:主张商业诋毁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该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所以「不点名但明显指向唯一对象」的内容,同样可能被认定成立。
三、车企一侧的风险:产品责任与召回义务
车这一侧的敞口更大,因为它直接连着人身安全。
1. 产品责任的归责基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问生产者有没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这个「选择权」对受害人很实用:谁更容易找到、谁更便于起诉,就先找谁。
2. 「缺陷」怎么定义。《产品质量法》给出的界定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通常分为三类:设计缺陷(方案本身有隐患)、制造缺陷(个别产品不符设计)、警示说明缺陷(未作必要警示或使用说明)。
3. 生产者的三项法定免责。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注意:这是生产者的免责抗辩,且举证责任在生产者一方,不是让受害人先证明「不是这三种情形」。
4. 发现缺陷后的补救义务,是独立的责任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取召回措施的,还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一条对企业的实务意义是:「等鉴定结论出来再说」这个判断本身就可能构成责任。发现批量性、同质性问题线索后,先做内部技术核查、评估是否需要警示或召回,并留下完整的决策记录,比事后解释「我们当时还在研究」要有力得多。
5. 惩罚性赔偿的门槛。《民法典》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照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它的要件比一般产品责任高一档:需要「明知」+「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产品责任案件走的是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
四、车企回应时的三个自伤风险
企业回应舆情,本意是止损,但操作不当会制造新的法律敞口:
1. 对竞品的误导性比较。借热点做「拉踩式」营销——把自己产品的某项指标与竞品对比,暗示竞品不安全、不达标——可能同时触发两条线:若是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若是对自己商品性能、销售状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落入第九条。
2. 「晒证据」变成了新的宣传违规。把测试数据、内部报告当作营销素材发布时,要注意数据的适用条件是否被完整披露。选取有利工况的数据、隐去测试前提,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用词失当反击。官方账号对测评方使用嘲讽性称谓、给账号或作者扣帽子,会把自己从「被侵权方」变成「侵权方」,同时让整件事的公共属性被娱乐化——而一旦进入娱乐化叙事,真正的技术问题反而更难被认真对待。
五、虚假爆料与冒用身份:企业怎么处理
如果争议的不是「测试结论是否准确」,而是「有人冒用身份、编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性质就变了,处理的路径也完全不同。
冒用他人身份(比如假借某机构前负责人的名义)发布不实爆料,可能同时触发三层责任:
| 层级 | 可能的法律评价 |
| 民事 | 侵害企业名誉权、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 行政 |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另受行政处罚 |
| 刑事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企业在这个阶段最需要的是抢在那条虚假信息的传播峰值之前完成三件事:
第一,取证。发布账号的完整信息与主页快照;内容原文、发布时间、链接与页面快照;传播数据(转发、评论、播放量的时间序列);冒用身份的证明材料(被冒用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损失证据(订单、销量、渠道反馈、合作方问询函)。注意做页面快照而不是只截图——内容可能被删除或修改。
第二,辟谣。声明要包含四要素:明确的结论(哪些内容不实)、事实依据(附可核查的材料)、对传播方的要求(停止传播、更正)、后续动作(已启动什么程序)。措辞要克制:陈述事实、不评价人格、不使用嘲讽性表达。一份过了头的声明,会同时失去说服力和法律上的安全性。
第三,法律程序。同步走三条:向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要求删除与断链;涉及治安违法的向公安报案;视损失与情节评估是否启动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
给被冒名者的提醒:如果你是那个被借名的人,除了配合企业取证,你自己也可以独立主张姓名权、名誉权被侵害——冒用他人姓名发布不实信息,本身就是对姓名权的侵害,这一点常被忽略。
六、双向清单
| 测评方 / 内容账号 | 该做的事 |
| 测试环节 | 保存原始视频与设备记录;说明测试条件与依据标准;尽量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
| 表达环节 | 结论限定在测试条件内;不使用侮辱性、嘲讽性言辞;避免从个案推及全系列的绝对化断言 |
| 商业合作 | 明确标注商业合作关系;不接受「指定结论」的合作要求——被指使发布虚假信息的,法律上同样要担责 |
| 被投诉后 | 第一时间整理并保留全部原始材料;不要删除原始文件(只下架发布内容、保留证据) |
| 车企 / 产品企业 | 该做的事 |
| 技术侧 | 先做内部技术核查并留痕;评估是否需要警示、停止销售或召回;引入第三方技术鉴定 |
| 舆情侧 | 声明以事实为主、措辞克制;不与测评方对骂;不做对竞品的误导性比较 |
| 法律侧 | 平台投诉、报案、民刑评估三条并行;及时固定内容快照与传播数据 |
| 安全议题 | 涉人身安全的争议不要娱乐化处理——把技术问题变成段子,短期看似化解舆情,长期会削弱召回决策的正当性与可信度 |
最后一句:在这类争议里,最有力的从来不是声量,而是可核查的原始材料。测评方手里有没有未经剪辑的测试记录,车企手里有没有完整的内部核查与处置留痕——这两样东西,决定了这场争论最后是按事实解决,还是按舆论解决。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针对任何具体企业或具体事件;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