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机构「测了却不发数据」:信息披露、利益冲突与商业诋毁的边界
有爆料称某汽车测评平台的测试数据"测了却不发布",引发关于测评中立性的讨论。目前该说法尚处爆料与争议阶段,未获官方结论,本文不对任何具体机构或事件作定性评价,只讨论一个更一般的问题:测评机构手握数据而不发布,法律上会不会有后果?
先给结论,要分两条线看:测评机构原则上没有"必须公布测试数据"的一般性法定义务;但如果它同时是商业合作方、或者作出了发布承诺,那么"不发布""选择性发布"就可能从"沉默"变成"误导",性质完全不同。
一、"说了"的风险:商业诋毁
这是测评最常见、也最被讨论的风险方向。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条款作了两处重要调整:
| 变化 | 修订后口径 |
| 损害对象扩大 | 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不再要求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
| 行为方式增加 | 新增"指使他人"实施诋毁行为的情形,幕后组织者同样落入规制范围 |
构成要件上,仍需把握住"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这个核心:基于真实测试得出的批评性结论,即便对厂商不利,也不构成商业诋毁;编造数据、断章取义、隐瞒关键测试条件而得出否定结论,才是风险所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则从另一端给了舆论监督的保护: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三种例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这三项,就是测评合规的底线清单。
二、"不说"的风险:什么时候沉默也会有责任
这一面讨论得少,但恰恰是本次争议的焦点。可以按三种身份分别判断:
| 身份/情形 | 是否产生披露义务 | 可能的法律后果 |
| 纯自费、自主选题的测评 | 一般不产生强制发布义务,发布与否属自主经营范畴 | 通常无责任 |
| 与厂商存在赞助、合作或广告关系 | 存在利益冲突披露问题:关系本身影响结论可信度,未披露易构成误导 | 可能触及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评价;对消费者则涉知情权 |
| 已公开承诺发布(如预告、征集、付费征集选题) | 承诺形成合理期待,无正当理由不发布可能构成违约或虚假承诺 | 依承诺性质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消费者的视角也很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测评内容实际起到引导消费决策的作用,而评测方与厂商之间存在未披露的合作关系时,"全面性"就出现了缺口。
此外,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还新增了一类行为: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这一条针对的是"用规则当武器"的做法,与测评、榜单、评分类业务距离很近,值得内容机构一并纳入自查。
三、罚则与代价
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实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显著提高。对测评机构而言,比罚款更致命的是信任成本——一旦中立性被质疑,此前所有结论都会被重新审视。
对厂商一侧同样有约束:以"造谣"为由起诉或公开指责测评机构,本身也需要事实与依据支撑,否则可能反向构成对测评方名誉的侵害。这条双向风险,在产品责任与商业诋毁交织的场景里尤其常见。
四、给测评机构的四条自查项
① 测试条件完整披露——样本来源、批次、环境、测试方法,缺一项都可能让结论变成"误导性信息";
② 合作关系显性披露——赞助、广告、免费提供测试车或样品,都应在显著位置说明;
③ 核实用第三方提供的数据——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是例外情形,转述也要核实;
④ 发布口径前后一致——预告要发布的内容,若无正当理由不予发布,应当给出说明,避免形成虚假承诺。
五、给消费者的一点提醒
看测评时记住三件事:看测试条件是否写清楚、看评测方与被评方有没有利益关系、看结论是"某条件下测得某结果"还是"这个产品不行"。前者是信息,后者可能只是观点。遇到明显带节奏、缺少条件说明的结论,保持一点距离是必要的。
六、测出问题之后,"发不发"之外还有第三条路
真正专业的做法,并不是把"发布"与"压下"当成仅有的两个选项。测试结果涉及产品安全缺陷的,还有一条更稳妥的通道: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这样做既避免了单方发布可能带来的准确性风险,也不至于让问题沉没。
行业自律同样是一层机制。测评行业陆续出现的自律规则与标准,对测试方法的规范性、结果表述的严谨性有具体要求,即便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在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时也会成为重要参照。说到底,测评的价值不在于"敢不敢发",而在于"说得准不准、站得稳不稳"。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所涉爆料内容未经证实,不对任何具体机构、企业或事件作评价;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测评内容与竞争合规
内容机构最需要的是一套可自查的发布口径:测试条件、利益关系、核实记录、发布承诺,四项留痕就能挡掉大部分风险。厂商一侧同理,回应质疑也要有事实与依据。需要梳理具体口径的,可以把现有流程与合同过一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