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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AI 合成的形象直播带货:三条法律线一次说清

发布时间:2026-10-19|郑奕律师

据公开报道,有演员在凌晨发文打假:有直播间用 AI 换脸、合成声音做出「名人形象」带货,涉事账号随后被平台封禁。事件仍在发酵,本文不评价具体账号与个案,只讨论背后的三条法律线:用别人的脸和声音做 AI 形象,要过肖像权这一关;用 AI 形象做内容,要过标识义务这一关;拿 AI 形象去骗钱,要过诈骗罪这一关。

一、肖像权:不是「长得像」就没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正是为 AI 换脸这类情形量身定制的表述。

两个常见误解要澄清:

① 不以营利为要件。肖像权侵权的构成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即可构成。带货当然是营利,但即便只是做表情包、做搞笑视频,同样可能侵权。

② 不以「完全一样」为要件。认定标准是可识别性——公众能否通过该形象识别出特定自然人。AI 换脸只要保留了足以识别的面部特征、标志性神态,就落入保护范围,不需要逐像素一致。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合成并商业使用他人声音,同样需要同意——这也是 AI 带货场景的高发区,很多人以为「只是声音不像脸那么直观」,其实法律评价是一样的。

二、标识义务:AI 生成内容必须让人看出来

即便取得了肖像权与声音权的授权,用 AI 形象做内容还有一道独立义务:必须标明这是 AI 生成的。这套规则由三层构成: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四条: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应当添加显式标识——视频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音频在起始、末尾或中间添加语音或节奏提示,图片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① 生成端(第四条):做 AI 内容的一方要加「显式标识」——观众能明显看出来的那种。

② 元数据端(第五条):还要在文件元数据里加「隐式标识」,包含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这层是给平台和监管查的,肉眼看不见但能溯源。

③ 传播端(第六条):平台发布环节要核验元数据;核验到隐式标识的,要在内容周边加显著提示;用户主动声明的,提示「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平台自行检测到痕迹的,提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第十条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带货直播间把「AI 生成」的水印抹掉、把平台给的提示标签盖住,就直接踩在这条上——这已经不只是民事侵权,而是违反强制性规范,会招来网信、电信、公安、广电部门的处罚。

为什么法律要如此强调「标明」?因为 AI 形象带货的本质问题是信任错配:观众以为是某个人在推荐,实际上是算法在表演。标识义务解决的不是「内容真假」,而是「别让人误会」。这也是判断一个直播间是否合规的第一眼看点。

三、刑事线:借 AI 形象骗钱就是诈骗

如果行为人以 AI 合成形象冒充特定人物,使观众误信并下单付款,且根本没有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或交付的是劣质货、干脆不发货),性质就从侵权变成了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构成逻辑在这里很清晰:虚构事实(伪造名人推荐)、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为是真人推荐而下单)、处分财产(付款)、行为人取得财物。四个环节环环相扣,AI 只是实施手段,不影响定性。

此外还可能叠加:伪造、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资质的,涉及伪造证件类犯罪;如果同时未经同意使用肖像情节严重,还可能另行评价。实务中这类案件常以「团队化运作 + 批量账号 + 短期跑路」的形态出现,被害人数多、金额分散,报案时要注意把交易记录、直播录屏、商品页面一并固定。

四、权利被侵害后的三步

① 留证要快。直播内容转瞬即逝,第一时间录屏(含账号名、时间、商品链接、观看与销量数据),必要时做公证或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回放功能通常有期限。

② 双线投诉。向平台投诉(肖像权/声音权侵权 + 未标识 AI 生成内容),平台有核验与处置义务;同时向网信部门举报违反标识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往往大于民事索赔。

③ 民事与刑事并行。肖像权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损害赔偿(含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涉及骗取钱财的,直接报案。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拖多久都能主张,只是证据会流失。

五、给从业者的一句话

AI 形象带货不是禁区,但授权与标识缺一不可:用谁的脸和声音,就要拿到谁的书面授权;用了 AI,就要让人一眼看出是 AI。做到这两条,这个商业模式是合法的;缺任何一条,都是在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赌流量。 顺便提醒平台一方:《标识办法》第六条给传播平台设定的核验义务是硬性的——「没看出来」不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平台需要建立元数据核验与疑似内容的提示机制,否则在权利人投诉与监管检查中会处于被动。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账号、平台与个案的定性发表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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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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