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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 10 万余条业主信息获刑、默许欠租却扣押金:两笔「小账」的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6-10-26|郑奕律师

两条热搜看着毫不相干——两人倒卖十余万条小区业主信息获刑;房东长期默许租户欠费,到期却一次性扣掉保证金。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长期被当成「行业惯例」的事,直到有人付出代价。

一、10 万余条业主信息:为什么直接跨到三年以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定罪门槛,不看「赚了多少钱」,先看信息的种类与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来自专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第五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第二款:……(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把「10 万余条业主信息」放进这张表看:业主信息通常包含房号、面积、购房或入住rof particulars,往往同时构成「财产信息」——按第(三)项,50 条即入罪;即便退而按第(五)项的普通信息口径,5000 条入罪,十万余条已经是入罪门槛的二十倍。再看第(八)项:

信息类型情节严重(入罪)情节特别严重(3–7 年)
财产信息(含房产相关)50 条以上500 条以上
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500 条以上5000 条以上
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 条以上5 万条以上
履职或提供服务中获取(物业、中介、装修等)数量减半认定,并从重处罚相应减半

所以「两人倒卖十余万条」的量刑不会停在三年以下:数量达到入罪标准十倍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为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另行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理。

还要补一句:这不是只管「外面的黑客」。最容易流出业主信息的环节,恰恰是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内部人——物业管家、房产中介、装修公司、办理贷款或装修贷的环节,司法解释对这类主体减半认定并向重处罚。从业者不要以为「我只是用公司给的名单」:无权处分 ≠ 无罪。

个人信息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不得非法收集、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走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还有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路径。

站在受害者一侧,能做的有三条:① 报警——数量型案件通常以公安机关立案为起点,个人也可以提供线索推动串并案;② 向主管部门举报——信息是由哪个环节流出的(物业、中介、装修、贷款办理),就向该行业的监管部门或网信部门举报,查渗漏点是根治的唯一办法;③ 民事诉讼或检察公益诉讼——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涉及众多不特定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站在企业一侧,红线只有一句话:不要把客户名单当成可以变现的资产。员工个人出售名单要承担刑责,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同样面临行政处罚与赔偿。最省钱的合规动作是三件事:权限最小化(谁能导出整张表)、操作留痕(谁导过、什么时候导的)、以及与员工签明确的数据保密义务条款。

二、默许欠租却扣押金:这笔押金到底能不能扣

第二个话题是租赁市场上最高频的纠纷。先把规则摆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再叠三条总则性规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把这六条放到「房东长期默许欠租、到期一次性扣光押金」的场景,会得出四个结论:

① 押金不是违约金池。押金(保证金)的用途是担保特定债务——拖欠的租金、水电费、房屋或设施的损坏。房东要扣,原则上要能把每一笔扣款对应到具体项目并拿出凭证;合同中若约定了「押金可用于抵扣欠费」,抵扣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抵扣后仍需给出结算清单。

② 长期默许欠租,不等于放弃了租金债权。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债权的放弃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之前没催」就推定免除。但默许会产生两个真实效果——其一,它可能构成第五百零九条所称的交易习惯(例如双方长期按「先住后付、季度结算」履行);其二,出租人长期不主张、又未留存催缴记录,一旦争议发生,举证难度会明显上升。

③ 但「平时不催、到期一次性扣光」可能踩到禁止权利滥用。如果房东明知承租人资金困难、明确表示「先欠着没关系」并诱导其继续投入装修或使用,到期却以欠费为由扣留全部押金,承租人可以以诚信原则与第一百三十二条抗辩,主张超出实际损失的扣减不予支持。反过来,房东若确实按月书面催缴并留存证据,押金的抵扣主张就扎实得多。

④ 欠费和押金能不能互相抵?可以。金钱债务到期后,双方互负同类债务的,可以依法主张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但抵销要有明确的金额与到期事实,不等于房东可以单方面把押金全部没收。抵扣后仍有余额的,应当返还承租人。

⑤ 但有一条硬红线:不得以扣留物品的方式逼债。有的房东在承租的物品、设备上打主意,声称「不结清不允许搬走」。这与第一类自助行为的边界冲突——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允许的措施是必要范围内的合理措施且必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扣住全部物品、单纯以扣押施压,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损失的还要反过来赔偿。正确的做法是:书面催告 → 给合理期限 → 解除或走司法程序 → 申请执行,而不是自力保管。

还有一个时间点必须提醒: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房东长期不催缴,债不会消失,但一旦提起诉讼,超过时效的部分会面临对方的时效抗辩。押金返还请求权同理,退租后久拖不主张,也不是无限期的。

三、给房东和承租人的各四条

房东要做的承租人要做的
欠租当月书面催缴并留痕(短信、微信、EMS)每次付款留凭证,注明「某年某月租金」
催缴后仍不付的,依第 722 条给合理期限,再解除遇到房东口头宽限,把宽限内容发文字确认
扣押金时出具「欠费+损坏」逐项明细与凭证退租当天做书面交接清单,双方签字、拍照留底
退租时结清余额,争议部分单独协商,不清空押金了事对无理扣留有异议的,先书面异议,再诉讼或调解

两条小账的底层逻辑是一样的:信息的边界和押金的边界,都不是由「行业惯例」划的,是由白纸黑字的法律和证据划的。十万条信息、一年租金,量级相差巨大,失守的原因却完全相同——都以为没人会较真。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条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原文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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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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