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掐人中」施救被判免责:好人条款保护施救者,但店家的另一份义务不免
新疆一理发店内,顾客理发时突发疾病,店员情急之下「掐人中」施救,顾客最终不治,家属向店员与店家索赔 46 万余元。法院判决:施救者不承担责任。这已是《民法典》「好人条款」的第 N 次落地,但每次上热搜,仍有大量经营者与普通人不知道这条规则。
一、第 184 条:不问专业程度的全责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的设计是全责豁免:只要是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不问救助者是否专业、手法是否规范——掐人中是否符合现代医学急救规范,在法律上不构成追责理由。立法要排除的只是极端情形:名为施救、实为加害的故意或恶意,那不叫救助。
司法态度是一贯的:不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如果每一次伸手都可能换来一张索赔诉状,下次倒下的那个人身边,就再也不会有人伸手。
对普通人的实务提示:遇到紧急情况,先呼救、拨打 120,再在能力范围内施救;施救过程如有旁人拍摄或场所监控,主动保留,既是自证也是保护。
还有一条与 184 条配对的规则,知道的人更少:施救者自己受了伤怎么办?《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两条合读才完整:第一百八十四条让施救者不怕「救错了被索赔」,第一百八十三条让施救者不至于「救人而自己受伤没人管」。一免一补,制度闭环。
顺带区分两个常被混淆的相邻规则:自甘风险(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管的是「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踢球被踢伤、登山遇难,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担责;自助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管的是「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在必要限度内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它们与好人条款各管一段,别张冠李戴。
二、免责不等于无义务:店家还有第 1198 条这本账
很多人容易把两件事混为一谈:施救者免责,不等于经营场所的义务也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两条规则并行不悖:184 条保护「伸手的人」,1198 条约束「开门的人」。理发店、健身房、泳池、餐饮店对顾客突发疾病,法律期待的底线动作包括:第一时间呼救并拨打急救电话、维持现场秩序与通道畅通、配合急救人员;人员密集的健身、游泳等场所,AED 配置与员工急救培训在监管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被当作「应有内容」看待。上述案件判决的是「施救不担责」,家属主张「店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能否成立,要看场所是否做了这些底线动作——两笔账,各自算。
三个高频场景,各自的风险点不同:
场景一,顾客在店内晕倒、猝死。争议焦点几乎都是「呼救是否及时、现场处置是否合理」。监控时间轴是第一证据;从发现异常到拨打 120 的间隔,往往就是判决书里认定「是否尽到义务」的尺子。
场景二,健身房、泳池的运动伤害与溺水。这类场所的风险可预见性高,法院对救助设施与人员配置的要求也相应更高——救生员是否在岗、AED 是否可用、员工是否会心肺复苏,逐项都会被拿出来对照。
场景三,餐厅异物卡喉。店员实施海姆立克急救造成肋骨损伤的争议时有发生,这正是 184 条的典型适用区:紧急救助中合理限度的损害,救助人不担责;但店方若完全没有呼救和协助就医的动作,1198 条的账另算。
还要注意 1198 条的第二款结构: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先由第三人赔;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赔完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店内斗殴、顾客被第三人侵害的案件里,这个「先第三人、后补充、可追偿」的顺序,决定了店家的真实风险敞口。
三、给经营者的四行清单
| 动作 | 对应规则 | 不做的风险 |
| 急救电话、就近医院路线张贴并全员知晓 | 1198 条安全保障义务的底线内容 | 突发疾病延误呼救被认定未尽义务 |
| 健身、泳池等高风险场所配置 AED | 行业监管与司法实践的趋势要求 | 猝死事件中被认定设施缺陷 |
| 员工基础急救培训留痕(签到、证书) | 义务的履行需要证据支撑 | 做了但拿不出证据,等于没做 |
| 监控覆盖营业区域并按规定保存 | 自证「已尽义务」的第一手证据 | 事实无法还原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
最后说两件「善后」的事。其一是举证。安全保障义务纠纷里,原告要证明损害发生在场所内、义务未尽与损害之间有关联;而「我尽到了义务」要由经营者拿证据——培训记录、巡检台账、监控录像、120 通话记录,这些东西平时的存在方式,决定了诉讼时的处境。其二是保险。公众责任险可以覆盖场所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敞口,但多数保单的免赔条款里藏着「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不赔」之类的约定——保险是转移风险,不是替代履责,义务本身还得自己做。
一句话总结:好人条款让路人敢伸手,安全保障义务让店家有准备。前者是免责盾,后者是责任线,方向相反,缺一不可。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条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原文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