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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离职 10 分钟后在公司猝死,为什么法院支持视同工伤

发布时间:2026-10-16|郑奕律师

据公开报道,一名保安在上午递交辞职材料、办理离职手续后约十分钟,在公司前台旁突发疾病晕倒,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心脏破裂、大量心包积液。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因工死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办完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即已解除、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一审、二审均驳回公司诉请。

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提及的事实类型作一般性分析,不对具体案件作超越文书表述的评价。这份判决把两个长期模糊的实务问题讲清楚了:离职当天劳动关系到底何时终止,以及哪些"不是正式干活"的时段仍算工作时间。

一、争议焦点一:手续办完了,劳动关系就断了吗

公司的主张很直白: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已审批,手续办完,人就已经不是员工了。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劳动关系的终止时点有明确的确定规则。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这一规则被广泛适用于离职当日的工伤、事故、社保责任划分。

也就是说,张某今天办离职,今天二十四时之前,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这不是为了扩张工伤范围而创设的特别规则,而是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计算的一般规则——社保缴纳、当日薪酬、当日发生的事故责任,都按同一标准处理。

离职类型 劳动关系终止时点的一般认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 通知期满日二十四时;提前离开的,以双方实际协商确定的日期为准
双方协商一致当日解除 协商确定的当日二十四时
公司单方解除送达之日 解除通知送达日二十四时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

二、争议焦点二:递交辞职材料算不算"在工作岗位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公司的第二个主张是:办手续不是干活,不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法院的反驳建立在两个基础上:

其一,从属性的客观行为。监控显示员工身着保安服进入公司,之前还在工作群内交代停车收费事宜,这些画面表明其当日仍在延续岗位相关职责。
其二,离职交接的工作属性。二审指出,公司在庭上自认员工离职需将离职申请交至前台留存,那么员工到前台递交申请就是在执行公司流程;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也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

由此得出的结论:离职交接属于"收尾性工作",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

这里要顺带区分一个常被混淆的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本案适用的是第十五条针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规定。两条路径的构成要件不同,但都体现了同一个判断思路——"工作"不限于核心劳动给付本身,预备与收尾同样在工作时间覆盖范围内。

三、"48 小时"怎么起算

这是对结果影响最大的一个技术点。视同工伤要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 小时的起算点,实践中一般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疗时间为起点,以宣告死亡时间为止。

需要注意三点:

① 必须是突发疾病,区别于事故伤害;
② 以抢救无效为前提,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是核心证据;
③ 家属选择放弃抢救的时间点,会直接影响能否纳入 48 小时的计算,这类情形在司法上审查严格。

本案属于送医当日死亡,不存在 48 小时的争议空间。但实务中大量案件正卡在这里,家属务必注意保留完整的急诊记录、抢救记录与时间节点凭证。

四、对用人单位的三条实操建议

① 不要把"最后一天"当作责任空档。离职当日仍应提供必要的现场安全管理、急救响应与送医协助;发现员工身体异常,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记录处置过程。

② 社保不要提前停缴。部分单位在员工提交离职申请的当天就办理社保减员,一旦当日发生事故,既无法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又要承担本应由基金支付的全部待遇,损失直接转嫁到单位身上。

③ 离职流程要留痕。交接清单、离职申请表、物品归还记录的签字时间,都是事后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司之所以败诉,正是因为监控、工作群记录与前台流程规则共同证明了"当日仍在工作"。

五、对劳动者的两条提醒

① 注意与"上下班途中"情形的区别。另一种常见争议是办完离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适用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不同条款,判断标准完全不同,不能套用本文的结论。

② 申请主体与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即由家属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一句话总结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站好最后一班岗的人,不该被挡在工伤保险的门外。劳动关系的终点是当日二十四时,不是交出工牌的那一刻。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提及的事实类型作分析,不针对具体个案作超越文书表述的评价;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意见为准。

工伤认定争议与用工合规

离职、调岗、外派、居家办公等场景下的工伤边界,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区。企业可通过规范离职流程、社保增减时点与现场证据留痕降低风险;劳动者一方则要注意申请时限与证据保存。如有具体争议,建议带着材料作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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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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