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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被远程操控涉嫌猥亵:机器不是主体,操控者才是

发布时间:2026-10-17|郑奕律师

据公开报道,境外某地发生一起机器人涉嫌猥亵十六岁少女的案件,警方怀疑系他人在后台远程操控所为,案件正在侦查中。这类新型案件在国内尚属罕见,但随着服务机器人、陪伴机器人进入家庭与公共场所,「机器人伤人、机器人性扰」迟早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

本文不评价该起在侦案件的具体事实,只讨论背后的法律框架:当机器人成为侵害行为的工具,责任如何归属、证据如何固定。

一、机器人不是责任主体:现行法上它只是「工具」

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单位(《刑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二条)。机器人无论智能化程度多高,在现行法上都不具有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它的法律地位就是「物」,是被人使用的工具。

这意味着:机器人造成的损害,法律上永远要穿过机器找到背后的人。可能是远程操控者(故意利用机器人实施侵害)、机主(管理过失)、生产者(产品缺陷)、销售者或平台(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缺位)。「是机器人干的」在法律上从来不是答案,只是问题的开始。

二、远程操控者:与亲手实施同责

如果查实有人在后台远程操控机器人实施猥亵动作,法律评价与行为人亲手实施没有本质区别——机器人只是其肢体的延伸。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①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直接适用本罪,且不以「强制」为要件;该条对猥亵儿童规定了独立的、更重的量刑档次,多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等情节还会进一步加重。

② 强制猥亵罪(同条第一、二款)。若被害人为成年人,则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构成本罪。「其他方法」足以涵盖利用远程操控设备实施的情形。

此外,如果操控行为伴随入侵他人设备系统(破解机器人控制权限),还可能叠加《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三、机主、厂商与场所:三条外围责任线

机主责任。机器人是机主的「物」,机主对设备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机主明知设备被他人用于侵害而未制止、未报案,或者因重大过失(如长期使用默认弱密码、从不更新固件)导致设备被轻易劫持,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极端情况下不排除刑事责任。

厂商责任。如果侵害发生与产品缺陷有关——例如远程控制接口没有基本的安全认证、存在已知漏洞却未修复——受害人可以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条款向生产者索赔。这会给机器人行业提出一个新课题:控制权限的安全设计不再是「技术问题」,而是法律责任问题。

场所责任。如果事件发生在商场、学校、培训机构等场所,场所经营者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补充责任。

四、这类案件的真正难点:取证

远程操控类案件的证据链必须打通三个环节:「谁在操作」→「操作了什么」→「操作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对应的证据包括:设备的操作日志(登录账号、IP、时间戳、指令序列)、厂商云端的服务器记录、网络运营商的连接日志,以及现场的监控与被害人陈述。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日志留存:目前法律对普通消费级智能设备的操作日志留存期限、留存范围没有强制性规定,很多设备的日志几天就被覆盖。一旦日志灭失,「谁操控的」可能永远无法查清。参考金融机构、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经验,对具备远程控制与身体接触能力的服务机器人设定强制日志留存义务,很可能成为未来立法的方向。

对被害人一方,实务建议是:第一时间保全设备本身(不要自行重置、刷机),报警时明确要求对设备与云端数据采取证据保全;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防止日志被覆盖。

五、给设备使用者的一句话

家用机器人、智能音箱、联网摄像头正在把「物理空间」变成「可被远程触达的空间」。修改默认密码、及时更新固件、不用时断电断网,这些习惯在旧时代是防偷数据,在新时代是防「设备被用来伤人」。设备越智能,机主的管理义务越重——这是法律跟上技术之前,每个人能先做的事。

六、跨境因素:案件发生在境外怎么办

如果行为发生在境外,还涉及管辖问题。依《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依第八条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我国刑法。此外多数国家与地区对猥亵未成年人均属重罪,案发地执法机关通常是第一责任人。对受害者家庭而言,跨境案件的取证协作周期远长于国内,证据保全的紧迫感更强。

技术跑在法律前面是常态,但有一条不会变:工具的中立性从来不是使用者的挡箭牌。刀、车、网络账号如此,机器人也如此。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本案讨论的是「人利用机器实施侵害」,与科幻作品里「机器自主伤人」是两回事。后者在现行法下会转化为产品责任问题——生产者是否尽到了设计、警示与持续监测义务。但只要有「远程操控」这个环节存在,侦查方向就永远首先是找到屏幕前的那个人。

本文仅就新型法律问题作一般性分析,不针对任何境外在侦案件的具体事实发表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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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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