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担保没经股东会决议,这份担保有效吗?
先说结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而且被担保的那个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只有董事会决议、或者根本没有决议的,只要债权人不是「善意」,这份担保对公司就不发生效力。
一、《公司法》第 15 条到底要求了什么
现行《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5 条把对外担保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一般的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项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
第二层,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注意这里用的是「应当」——董事会无权决定,这是强制性要求。
第三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被担保的股东,以及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三层里,实务中出事最多的是第三层:决议是有的,但被担保的股东自己也投了票,把决议做成了「过半数」。这种决议本身就有瑕疵。
二、没有合规决议,担保还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7 条给出了答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分两种情况——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要按约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只能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发生效力」不等于公司毫发无伤。同样是这部解释的第 17 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公司管理上有漏洞导致有人越权担保,很可能要为一半的窟窿买单。
另外,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算「善意」——这是全案的核心
解释第 7 条对「善意」的定义是: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关键在「合理审查」的尺度——它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债权人只需要做到:
① 索要并留存了决议原件(不是复印件、不是拍照);
② 核对决议是章程规定的那个机关作出的(章程说股东会,就不能拿董事会的);
③ 核对签字人是不是股东本人、表决权比例有没有达到章程和法律的要求;
④ 关联担保的情形下,确认被担保股东没有参与表决。
反过来,债权人如果连决议都没要,或者明知没有决议还放款,那就很难被认定为善意。银行、担保公司这类专业机构,审查义务的标准只会更高。
四、三种不需要决议的例外
担保制度解释第 8 条规定,下列情形公司以「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①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注意第 ③ 项的门槛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不是简单多数。很多公司误以为「大股东签字就够了」,实际上要看表决权比例。
五、担保企业该做的五件事
1. 章程里把规则写清楚。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定、单笔和累计限额多少——章程不写,实操就只能按法律的一般要求走,出事后很难说清「我们内部本来是有规矩的」。
2. 每笔担保都出一份决议,并归档。决议里写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期限、反担保安排。决议和合同一并存档,至少保管到担保责任消灭之后若干年。
3. 关联担保必须回避表决,并记录在案。会议记录里明确记载「某某股东回避表决」,出席股东签字确认。这一步是将来主张决议有效的关键。
4. 印章与担保文件分离保管。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章分人管;对外担保合同属于重大事项,不能由业务部门自行盖章了事。
5. 定期体检存量担保。把现有担保逐笔拉出来,对照当时有没有决议、决议合不合规。发现瑕疵的,尽早补正或者与债权人协商调整,别等到被执行时才发现。
六、如果你是接受担保的一方
务必在做决定前拿到两样东西:公司章程和同意本次担保的决议,并且核对决议机关的权限、表决比例、签字真实性。把这两份材料和担保合同一起归档——将来主张「我是善意相对人」,靠的就是它们。只盖了公章就放款,是最常见的亏。
手上有存量担保,不确定当初决议是否合规
把「担保合同 + 当时的决议 + 章程」三份材料带过来,15 分钟可以判断出风险等级:是形式瑕疵、可以补正,还是已经构成越权担保、需要提前准备应对。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