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手起家后抛弃发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养两个孩子——重婚罪判一年二个月
导读:深圳市龙华区,白某与王女士 1992 年登记结婚。2000 年,夫妻二人一同南下深圳,白手起家创业。近二十年后家境殷实,白某却从 2019 年起与陈某长期同居,并先后生育两名子女,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4 年,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审维持原判。很多人以为「有婚外情顶多离婚时少分点财产」——但重婚不是感情问题,是刑法问题。这个案子把「重婚罪」与「普通出轨」的分界线,划得非常清楚。
一、重婚罪的两种形态: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
1、法律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这是最典型、最容易认定的形态;
2、事实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案属于这一类。注意: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但事实重婚依然是刑事犯罪——「没领证」并不能成为挡箭牌;
3、《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判一年二个月,处在法定幅度之内;
4、还有一条冷知识:如果前一段婚姻本身就是事实婚姻(如 1994 年前形成),后一段又登记结婚,同样可能构成重婚——判断的落脚点始终是「是否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前婚姻关系」。
二、本案定罪的证据逻辑:「以夫妻名义」怎么证明
1、生育两名子女是最有力的客观事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登记、孩子随父姓、抚养关系——通常直接指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对外身份的一致表述:邻居、物业、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对外介绍为「我太太」「我丈夫」;共同参加社交活动、共同就医、共同购置资产;
3、经济与生活的共同性:共同居住的租房/购房合同、共同账户、共同还贷、生活照片、出行记录、通讯记录;
4、时间跨度与稳定性:一般需要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本案自 2019 年起持续多年,比偶发性婚外同居更容易被认定为重婚;
5、需要强调:普通的婚外情、偶发出轨、短暂同居,通常不构成重婚罪——缺的正是「以夫妻名义」这一要件。这也是本案与一般「出轨被开除」「出轨索赔」类案件的根本区别:前者进刑法,后者只在民法范围内解决。
三、除了坐牢,重婚还要付什么代价
1、离婚损害赔偿: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含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重婚是其中情节最严重的情形之一;
2、财产分割倾斜: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原则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是明确导向;同时,白某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与婚外同居对象共同生活、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支出,无过错方可主张返还或折价补偿;
3、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不受影响:依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白某对该两名子女仍负抚养义务——这是子女的权利,不能因为父亲的过错而被剥夺;
4、追诉路径:重婚罪属于既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本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实务中也有大量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后督促立案的案例。难点在于证据——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先行固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核心证据;
5、提醒陈某的角色:若其明知白某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惩罚的不是感情,而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
四、给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三条实务建议
1、先固定证据,再谈离婚。急于摊牌往往导致证据被销毁。可保全的证据包括:共同居住的地址与照片、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聊天记录、社交平台内容、子女出生信息、证人证言。注意取证方式必须合法——侵入他人住宅、私自安装窃听设备、非法入侵他人账号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也可能让你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2、咨询律师做财产盘点。查清房产、股权、存款、理财与对外债务,防止对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3、同步启动三条线:离婚诉讼(含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刑事控告(重婚)+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若存在暴力)。三条线不是「撕破脸」,而是让过错有代价、让权利有落点。
一起吃过苦的人,法律不会允许另一个人的出现把她的份额抹掉——重婚罪写的不是爱情的忠诚,而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底线。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