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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假期第一天身故,保险公司说「那天是调休日,不算节假日」只赔 10 万——法院判追加赔付 90 万

发布时间:2026-09-24 11:3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2016 年 8 月,田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条款约定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即 100 万元。田某的妻子陈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24 年 9 月 15 日,田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期间不幸意外身亡。陈某依约申请 100 万元「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按普通意外赔付了 10 万元,理由是:依《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仅有当日 1 天,2024 年 9 月 15 日属于放假调休日,不是法定节假日。陈某起诉要求支付剩余 90 万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100 万元,即追加赔付 90 万元(对利息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因险企无拖延赔付情形)。

一、争议的本质:同一个概念,两份都有效的国务院文件

1、投保人一方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4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4 年中秋假期为 9 月 15 日至 9 月 17 日,共 3 天,事发当日正在假期范围内;
2、保险公司的依据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为农历八月十五当日 1 天,其余为调休;
3、这里出现了本案最关键的裁判支点:两份文件都是国务院颁布,均具有合法效力,因此「法定节假日」这个词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两种解释。于是案件就从「谁对谁错」转化为「两种解释并存时,该采哪一种」——这恰恰是《保险法》第 30 条要解决的问题;
4、顺带把三个概念分清楚(这是很多人混淆的源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2024 年修订后共 13 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资);休息日(周六、周日及调休产生的休息日,加班按两倍工资或安排补休);调休日(为形成连续假期而调整的工作日/休息日)。三者立法本意不同、表述有别,正是歧义的来源——但歧义风险不该由投保人承担

二、法院为什么采纳了受益人的理解:不利解释原则

1、《保险法》第 30 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本案法院的说理还往前走了一步,更有分量:随着假日经济的发展,「中秋放假三天」已成为一般社会人群的普遍共识,而「法定节假日」是否仅指「农历中秋当日」,在不同场合和语境下存在不同解答,不应视为「普遍共识」或「通常理解」——既然不是通常理解、又存在两种解释,就应当采纳受益人的理解;
3、判决中还有一句对企业产品设计的直接批评:案涉保险条款未明确「法定节假日」所指法律依据或政府文件,针对这一关键概念,保险公司存在解释疏漏,显系保险产品设计之初即存在的缺陷。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不是对一次理赔失误的评价,而是对条款设计本身的评价;
4、与之配套的还有两条投保人常用的法律武器:《保险法》第 17 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须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与第 19 条(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做限缩性解释、把「节假日」缩小为「节日当天」,本质上就是变相减少赔付责任。

三、同类判例:这不是孤例,而是被反复确认的裁判方向

1、陕西渭南南某案:2016 年投保同类产品(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十倍赔付),2023 年端午节假期内高空坠亡,保险公司主张「6 月 22 日是法定节假日、6 月 23 日是休息日调休」拒按十倍赔付。2024 年二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按 10 倍赔付——一审法院的说理路径是参照最高法关于期间计算的答复精神,认为周末与调休日在特定语境下应作同等评价;
2、太平洋人寿广东分公司案:被保险人在周日出险,公司按非节假日标准赔付,2026 年 4 月广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认定其对「节假日」作限缩性解释且未尽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应按节假日(双倍)标准赔付;
3、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看,裁判规律相当清晰:只要保险公司用「调休日不是法定节假日」来压低赔付,而条款本身对「法定节假日」没有明确指向具体法律依据或文件,法院就倾向于按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向解释。原因很朴素——条款是保险公司起草的,含糊之处不该由投保人买单;
4、另一则小案例也能说明这个逻辑:有投保人在周六发生车辆碰撞,保险公司以「平常休息日、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拒赔,法院最终判赔医疗费、意外住院津贴、意外事故残疾险、法定假日意外事故残疾险等共计 10 万余元

四、被拒赔之后怎么办:给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四步走

1、要书面拒赔通知。口头说「不属于节假日」不算,要求出具《理赔退件通知书》或拒赔决定书,写明所依据的条款——这是后续主张的靶子;
2、把争议拆成三个问题:① 事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本案:意外身故成立,时间落在假期内);② 争议条款是否属于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经提示与明确说明(未说明则不生效);③ 条款用语是否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存在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投诉与诉讼并用。向金融监管渠道投诉成本低、周期短,不少案件在此环节即和解;协商不成起诉,注意诉讼时效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被拒赔之日起算),起诉时把「确认条款解释适用」与「给付保险金」一并主张,并保留主张利息的可能(本案中因险企无拖延赔付情形,利息未获支持,说明及时主张与举证同样重要);
4、买保险前多问一句。签单时把「法定节假日」这四个字的具体范围问清楚——是只指节日当天,还是包含调休形成的假期?《放假办法》和国办节假日安排通知以哪个为准?让答复落到书面或聊天记录里。投保时多问的这一句,理赔时能省一场官司。(同类保险理赔争议的裁判逻辑,可对照本站 case-142

保险条款里每一个含糊的名词,都是一次可能的拒赔;法律给投保人的保护很明确——条款是你写的,含糊的代价就不该由我承担。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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