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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致死,子女出具谅解书,最高法仍核准死刑——「双重身份谅解」为什么不构成从轻理由

发布时间:2026-09-20 09:40|作者:郑奕律师

导读:被告人岳某坤与被害人刘某侠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岳某坤经常酒后殴打妻子,此前还曾因家暴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2 年 3 月 1 日晚至 2 日凌晨,他因无端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实施殴打;3 月 2 日晚饮酒后锁闭家门,用木椅等物品持续殴打至 3 日凌晨 3 时以后,致刘某侠全身多部位损伤、广泛皮下出血、19 根肋骨骨折。刘某侠重伤倒地后,岳某坤未及时救助,十余小时后才联系他人——急救人员到场时人已死亡,死因: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案件审理中,一、二审岳某坤始终拒不认罪悔罪;辩护人提交了二人子女出具的谅解书。安徽阜阳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安徽高院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 8 月 24 日依法核准死刑。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此案,明确了「双重身份谅解」的审查规则。

一、先定性:故意伤害致死,为什么能到死刑

1、《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罪的量刑天花板就是死刑,与故意杀人罪共享同一档;
2、本案的加重情节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连续两晚长时间殴打(不是一击失手)、持木椅等钝器反复击打、19 根肋骨骨折加颅脑损伤的损害程度、重伤倒地后十余小时见死不救——拖延救助在司法评价中会被单独拎出来,作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独立注脚;
3、再叠加三层:长期家暴史、曾被公安机关告诫后仍然再犯(说明处罚没有形成任何震慑)、归案后至两审期间始终拒不认罪悔罪——没有一丝悔意的人,与「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的从宽画像背道而驰。

二、核心问题:子女出具的谅解书,为什么救不了他

1、谅解书在刑事诉讼中确实是可以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但它的效力从来不是自动的——法院要审查出具人的适格性与意思真实性。本案子女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同时是被害人的子女,也是被告人的子女,一纸谅解书里,既有对母亲的告慰,也未必没有对父亲保全性命的挣扎——法院对这种双重身份的谅解,必须审慎判断;
2、更关键的是,谅解只是综合量刑诸因素之一,它无法对冲长期家暴、手段残忍、延误救助、拒不认罪这些从严情节。最高法的态度写得很直白:仅凭兼具双重身份的子女谅解,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当谅解与从严情节明显失衡时,失衡的那头才是判决真正的落点;
3、这份判决同时践行了「两高两部」法发〔2015〕4 号《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基调:对家庭暴力犯罪坚持从严惩处,预防与惩罚并重——家暴不是家务事,打成重伤致死的,刑法按重罪办。

三、一组对照:同样是婚姻内的致死,为什么有人只判四年

1、对照贵州湄潭法院的冯某案:长期遭受丈夫酒后殴打威胁、再次被打后持斧击杀施暴丈夫,法院依上述意见第 20 条认定「情节较轻」,结合自首、近亲属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样是夫妻间的致死,差别在于:冯某是长期受虐下的激愤反抗,被害人自己有重大过错
2、岳某坤案恰好站在天平的另一端:他既是婚姻暴力的长期施暴者,又是本次犯罪的唯一过错方——两个案子放在一起,恰好把「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这把从宽的伞,只罩向受暴方、不罩向施暴方的裁判逻辑讲清楚了;
3、给所有家暴受害者的提醒也在这两个案子里:告诫书、报警记录、伤情鉴定,都是将来司法天平上的砝码——反家暴法第 16 条的告诫制度、第 23 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越早用,越早把自己挪到受保护的一端。

子女的原谅是伦理层面的事,法律的账要单独算——谅解书救不了的,是拒不认罪的施暴者。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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