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游、健康讲座卖货给老人:法律上的三道闸门
据央视报道,一种被称为「溯源游」的模式正在围猎老年人:以免费或低价旅游为饵,把老人带到「生产基地」参观,再安排健康讲座、专家义诊,最后推销高价产品。报道播出后,涉事地已连夜核查。本文不评价具体企业与个案,只讲这套模式背后的三道法律闸门。
一、闸门一: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这条是最直接的一刀:只要产品是食品(含保健食品之外的普通食品),任何「降三高」「通血管」「修复关节」「增强免疫力防癌」的表述都在禁止之列。保健食品虽然可以声称已获批的保健功能,但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且不得超出获批的功能范围。
违反的后果是《广告法》层面的虚假广告处罚,叠加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标签与广告的双重检查。实务中最容易翻车的是讲座口播——很多从业者以为「只要印刷物料合规就行」,但口播、PPT、视频同样是广告,而且是执法现场取证的重点。
二、闸门二:禁止以会议、讲座形式作虚假宣传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这一条把「会销」这种形式本身纳入了规制——不是开会不行,而是借开会做虚假宣传不行。
与之配套的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真实全面信息义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三者构成一张网:食品安全法规制「食品+会议」这个特定组合,消保法规制信息不对称,反法规制竞争层面的误导。
三、闸门三:多方主体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这类案件的赔偿难点在于「找谁要钱」——推销的是营销团队,产品是药企/食品企业出的,旅游是旅行社组织的,钱可能进了好几家口袋。法律上的答案是:可以一起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会销链条中,各方对「通过虚假宣传向老年人销售」这一结果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客观上的行为关联,即可认定为共同侵权。这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赔付方再向其他方追偿——对受害者而言,谁有钱告谁,不必逐一证明每一家的过错份额。
再加上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三倍赔偿(价款三倍,不足五百按五百),以及虚假宣传的行政罚款,违法成本是叠加的。旅行社即便只是「组织旅游」,如果明知或应知旅游的目的是销售会销产品并从中分成,同样难以脱身——「我只负责拉人」不是免责理由。
四、老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安排
法律对老年消费者还有几项倾斜:① 冷静期:部分地方对老年人购买大额保健产品设有无条件退货期,可查询属地规定;② 格式条款审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类条款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可能被认定无效;③ 举证便利:会销现场的录音录像、同批老人的联合证言,在投诉与诉讼中证明力很强;④ 公益诉讼:侵害众多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与消协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五、家里有老人正在参加这类活动,怎么办
证据优先于劝阻。直接劝往往适得其反,先做三件事:① 保存行程单、付款记录、产品包装与说明书;② 悄悄录下讲座的关键表述(宣称疗效、承诺无效退款等);③ 联系同批参加的其他老人家庭,形成联名材料。
维权通道:12315 投诉(涉食品疗效宣称的,属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范围);涉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的可同步举报;金额较大的直接起诉,主张退一赔三。若老人已被说服购买高价产品且金额巨大,还可以结合《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第一百五十一条)与欺诈(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
更根本的一招是资金隔离:与老人约定大额支出需共同确认、为银行卡设置支付限额、关闭免密支付。事后维权再成功,也不如事前少损失一笔。
六、给从业者的话
「免费旅游—健康讲座—产品推销」这套组合,问题不在旅游,也不在讲座,而在把两者变成虚假宣传的道具。产品真正有功效就拿出依据、合规表达;没有功效却靠话术卖高价,性质是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往往只差一个「有没有实际交付对应商品」的距离。这个距离,执法部门会替你测量。 最后从制度层面说一句:会销屡禁不止的根源,是老年人对健康与陪伴的双重需求被商业精准利用。法律能做的是把虚假宣传的成本抬高,但真正减少这类侵害,靠的是家庭沟通与社区支持——多一次陪伴,可能就少一笔冲动消费。 对组织者还要补一句:如果销售的并非食品而是产品真伪存疑、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保健品」,且以虚构身份(假专家、假机构)使老人陷入错误认识,性质就可能越过民事欺诈走向诈骗罪——这条线一旦跨过,就不是罚款能解决的事了。 参与者如果发现现场有「专家义诊」「免费体检」环节,也要留个心:出具诊断意见、开具处方的行为本身需要相应资质,无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另有独立法律责任,参与者可另行向卫健部门举报。
本文依据公开报道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针对任何具体企业与个案的定性发表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