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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公司的账,公司能说不吗?

发布时间:2026-10-07|郑奕律师

先说结论:不能一概拒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只能查阅,且股东必须先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但必须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不理不睬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一、能查什么:两类材料、两套门槛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7 条把知情权的对象分成两类:

第一类,无门槛、可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查这些,不需要说明理由,公司也不能以「内部资料」为由拒绝。

第二类,有门槛、只能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这两样,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里用词是「查阅」,与第一类的「查阅、复制」不同——实务中通常理解为不提供复制件。

另外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点:

① 股东查阅这些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公司不能以「必须股东本人来」为由阻拦。
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注意「全资」二字——非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不在这一款的射程内。

二、公司的两道防线,和一条红线

防线一:不正当目的抗辩。第 57 条明确: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防线二:十五日答复。决定拒绝的,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红线是:不能不答复。很多公司在这一点上吃了亏——材料不给,理由也不说,最后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直接判决公司提供查阅。拒绝是你的权利,但拒绝必须及时、书面、有理由。

三、什么情形可能构成「不正当目的」

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8 条列举的情形来判断,包括:

①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③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④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要注意的是,这类抗辩的组织责任在公司身上:空口说「我怀疑他是来偷数据的」没用,必须拿出证据——比如股东同时在经营同业公司的工商信息、曾经发生过泄密、请求查阅的范围与其业务明显不匹配等。

四、这几件事,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拒绝理由」,法律上站不住:

·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出资义务与知情权是两回事;
· 股东与公司正在打别的官司,或者双方关系已经闹僵;
· 公司经营困难、账目混乱;
· 股东是小股东、持股比例很低;
· 股东已经转让股权、准备退出(对持股期间的公司事务,是否仍可查存在争议,不能一概而论,建议个案判断)。

换句话说,拒绝的正当理由必须落在「不正当目的」这个要件上,而不是落在「我不愿意」上。

五、公司该建立的四个动作

1. 建立「请求登记 → 十五日答复」的内部流程。指定专人收件(法定代表人、法务或者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请求当天登记日期,倒数十五天。答复必须是书面的,寄出并留存单据。

2. 所有往来全部留档。包括快递封皮、微信记录、邮件、会议谈话记录。将来进入诉讼,这些是判断「有没有及时答复」的唯一依据。

3. 抗辩证据要提前固定,不要事后补。如果确实存在股东经营同业业务、曾经泄密的情况,尽早把工商档案、交易记录、催告函固定下来;等到人家起诉了再去搜集,难度和可信度都差很多。

4. 同意查阅时,把现场管理做规范。约定时间、地点、可查阅范围;要求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承诺;查阅在公司在场人员陪同下进行。规范管理不等于设置障碍——如果实际上让股东看不到、抄不了,仍可能被认定为拒绝提供查阅。

六、给要查账的股东:书面请求怎么写

书面请求至少写清三件事:查什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所属期间范围)、为什么查(目的是具体事项,比如核实某笔大额支出的去向、核对分红基数)、希望的查阅方式与时间。

目的写得越具体,越难被「不正当目的」抗辩挡住;写一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反而是给对方留了空间。同时,请求一定要以能证明送达的方式发出并留存凭证。

收到了股东的查账函,不知道能不能拒绝

关键是先把十五天的时钟拨准,再判断有没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支撑。带着查账函和公司章程来,15 分钟能把答复口径和材料范围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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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受理法院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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