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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调货不赚钱,税务机关凭什么说定价不对?

发布时间:2026-10-07|郑奕律师

先说结论: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给税务机关的授权不是「合法就行」,而是「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你和无关联的第三方做生意时,会不会也用这个价格。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定价被调整本身只是补税,但如果你连关联申报都没做、同期资料也没准备,补税时除了本金,还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再加 5 个百分点按日加收利息,追征期可以往前追 10 年。这一条把「准备资料」从形式主义变成了实打实的钱。

一、先确认一件事:你到底算不算「关联方」

很多老板的第一反应是「我们股权上又没关系,怎么会是关联交易」。但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比多数人想的宽得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二条,只要符合下列七类之一,就构成关联关系:

类型 判定标准
① 持股一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另一方达 25% 以上;或双方同为第三方持股 25% 以上。间接持股按下层持股比例计算
② 资金往来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未达 25%,但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 50% 以上,或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担保除外)
③ 特许权依赖一方生产经营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④ 经营控制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指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
⑤ 人事重合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管由另一方任命、委派,或同时担任双方该职务;或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高管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⑥ 亲属穿透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存在第 ① 至 ⑤ 类关系之一
⑦ 兜底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三处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一是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夫妻各持 13%,合计 26%,就已经构成关联关系。

二是亲属关系会「穿透」。丈夫与 A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妻子与 B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也构成关联关系——即使两家公司股权上毫无交集。

三是唯一明确的例外。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第 ① 至 ⑤ 类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五类关联交易,比你想的多

42 号公告第四条把关联交易分为五类,请对照自己的业务看一遍:

①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② 金融资产的转让——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③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④ 资金融通——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⑤ 劳务交易——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最常被忽略的是第 ④ 类里的「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以及第 ⑤ 类里的「行政管理」「集中采购」——母公司的管理人员帮子公司做事、集团统一采购再分摊,这些在税法上都是关联劳务交易,不是「内部帮忙」。

三、两个义务,多数企业只知道第一个

义务一:关联申报(随年度申报一起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没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不需要报送——但只要发生了,就必须报。

不按期报送的代价: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金额不高,但它会成为你「不配合、不规范」的记录。

义务二:同期资料(这才是真正拉开差距的一项)

同期资料分三类,满足其中一类条件就要准备对应文档,同一年度可能需要准备多种:

文档 准备条件(满足其一即需准备) 准备时限
主体文档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或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10 亿元
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地文档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2 亿元(来料加工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 4000 万元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前
特殊事项文档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 →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前

四个关键细节:

① 没有达到金额门槛,也可能要准备。按《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 42 号公告的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本地文档。这条对「代工厂常年微利或亏损」的模式是直击要害的。

② 有一条明确的免检通道。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这是境内关联企业最实用的一条——但请注意,它免的是同期资料,不免关联申报。

③ 提供时限是 30 天。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这个时间对一家从未整理过转让定价文档的企业来说,基本是不够用的。

④ 保存 10 年。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 10 年。

四、税务机关凭什么调:四把尺子

1. 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谓独立交易原则,就是「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判断的关键是功能和风险——你执行什么功能、承担什么风险、使用什么资产,就该拿到与之匹配的利润。这也是为什么文档里最核心的一章是「功能风险分析」。

2. 核定(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条的现实含义是:不提供资料,不是「躲过去」,而是把定价的话语权交给税务机关。

3. 一般反避税(第四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一条常被用在「中间插入一家低税负主体」这类安排上。

4. 资本弱化(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金融企业的标准比例通常是 2:1,金融企业是 5:1。实务中最常见的形态是:股东不增资、改借款,用利息把利润从公司里「抽」出来——那条红线就在这里。

五、代价不只是补税:三个会放大成本的因素

1. 加收利息,而且是「基准利率+5 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利息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这笔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这里有一条被普遍低估的出口:企业依照规定提供(或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那 5 个百分点。在监控管理阶段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同样只按基准利率加收利息。按日计息、跨年的情形下,5 个百分点的差别往往就是一笔不小的钱——这是「准备资料」这项义务最直接的经济价值。

2. 追溯期是 10 年。《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请注意,这和一般税款的追征期不是一回事——在关联交易这个领域,时间并不能带来安全。

3. 被实施调整的多重成本。一旦进入调查调整程序,企业要承担的还有:转让定价文档的补做成本、可能触发的同期资料与关联申报补正、纳税信用等级的连动影响,以及若涉及跨境,还可能牵出双重征税与相互协商程序。这些都是「补税本金」之外的部分。

六、「我们只做境内关联交易」——免资料不等于免风险

这是境内关联企业最容易产生的误解。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税务机关的调整权并没有因此消失,关联申报义务也没有免除。

三条最容易引起注意的安排:

① 长期平价或低价购销。把利润集中留在某一家(尤其是享受优惠税率的那一家)。如果没有功能风险差异作为支撑,这种安排很难解释。

② 无息或低息资金占用。关联方之间长期大额往来款不结算、不计息,或者「资金池」只收不付。资金融通本身是关联交易的一类,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在实务中极易被要求说明。

③ 共同费用不摊或乱摊。集团统一采购、统一品牌、统一管理人员,费用全部由某一家承担,或者按一个说不清的比例分摊。分摊比例必须有依据(收入占比、工时占比、使用量),且要留痕。

七、企业现在就能做的四件事

1. 做一次关联方清单盘点,把亲属与人事关系也纳入。不只是持股关系。把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列出来,标注关联关系类型。这一步是后面所有工作的基础,通常一次就能发现两三笔原本没被当成关联交易的往来。

2. 建关联交易台账,按年度归集金额。把五类关联交易分别统计,对照 42 号公告的金额门槛,判断本年度是否需要准备主体文档或本地文档。这件事应该在年度中间就开始做,而不是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一周才开始。

3. 把定价政策写成文件,并保存可比性分析依据。不需要一上来就做一套完整的转让定价报告,但至少要有一份内部文件说明:定价方法是什么、为什么选这个方法、参照什么外部或内部可比价格。这份文件的核心价值,是让你在被调查时能够主张「按规定提供资料」,从而去掉那 5 个百分点。

4. 关联申报别漏报、别迟报。它金额上的罚则很轻(2000 元以下,情节严重 2000 元至 1 万元),但漏报会被记录在案,并且可能直接触发后续的资料调取和风险提示。轻的事情先做对。

不确定自己公司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把「上年度关联往来明细(分五类统计金额) + 股权结构图 + 集团资金往来台账」三样放在一起,十五分钟可以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需要关联申报、是否触发本地文档门槛;以及在最坏情况下,补税利息能不能只按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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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整理。梳理范围限于一般性规则,具体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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