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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开的发票被认定虚开,我们公司要补税吗?

发布时间:2026-10-07|郑奕律师

先说结论:要看三件事——这笔业务是真是假、你当时知不知道、进项税有没有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业务真实、你又不知道上游出了问题、进项税也已经按规定转出,通常不会按偷税处理,但进项仍然抵不了;如果被认定是你「让他人为自己开」,性质立刻换成虚开,罚款幅度是虚开金额 1 万元以下可并处 5 万元以下、超过 1 万元处 5 万元至 50 万元,构成犯罪的还要追刑责。这三条线必须分开看,因为它们的后果完全不是一回事。

一、先把「票的问题」分成三种,别混在一起谈

企业遇到发票问题,最常见的错误是把三件事当成一件事。放在一起谈,就会得出「我们业务是真的,所以没事」或者「反正要补税,认了算了」这两种同样错误的结论。

类型 典型情形 主要后果
票真、业务假没有真实交易,或者交易主体、金额被虚构,靠发票抵扣虚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达到标准追刑责
业务真、票「有问题」上游走逃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或者你不知情地接受了非法取得的发票进项不予抵扣或已抵扣的转出;一般不按偷税定性
票真、业务真,开票动作违规未按期、未按规定栏目或顺序开具、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遗失、红字冲销不规范发票管理秩序类处罚;部分情形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不予处罚

第三类看着最轻,但如果长期不处理,稽查时会和「账实不符」一起被综合评价,反而成了加重情节。真正需要每个经营者脑子里有根弦的,是第一类和第二类。

二、2026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背景:专票规则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同日施行。发票是在增值税法框架下运行的,所以这几条与发票直接相关的规定,今年的进项税复核必须重新过一遍:

1. 三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但以下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① 购买方为自然人;② 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③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条最容易被忽略:公司从个人手里采购,对方开不出专票,这不是对方在刁难你。

2. 开票有误、折让、中止、退回,必须按规定作废或开红字,否则不让扣减。《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也就是说,退货了但红字没开,账上就得按原金额全额计税——这是很多企业年底对账时才发现的「莫名多缴」。

3. 贷款相关的进项税仍然不能抵。《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同时写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适时评估这项政策——这个「暂」字值得留意,但目前就是不能抵。

4. 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按 500 万元划线。《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混合用途」——① 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② 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按调整年限逐年调整。这一条相比旧口径是收紧的,涉及办公楼、大型设备、软件系统这类资产的企业,今年做进项复核时要单独看。

另外提醒一句常被踩的:《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对应进项不能抵。业务招待费拿到的专票,不该抵的别抵。

三、受票方最怕的三条线,一条一条说

第一条线:行政处罚——虚开的定义与罚款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列了三类虚开行为,请逐字看,因为它同时管开票方和受票方: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项针对的就是受票方。所以「我只是收票的」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成立。

罚则在第三十五条: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注意两处细节:一是「1 万元以下」是「可以」并处,即存在不罚的空间;超过 1 万元则是「并处」,没有选择余地。二是各省早已把「虚开金额」按档次细分(例如中南区域、西南区域各自的裁量基准里,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对应 20 万至 50 万元罚款),金额一旦上去,罚款是跳档的。

第二条线:刑事——2024 年司法解释划的两条线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正改变实务判断的,是 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十条。

它做了两件方向相反的事。

第一,把入罪情形写细了,其中包括「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其对应税款的发票」,以及「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进行抵扣」。意思是:有真实业务,并不当然出罪。真实业务是真的,但票面金额开超了实际应抵扣的税额,超过部分仍然要按虚开评价;把不能抵扣的业务包装成能抵扣的业务,同样如此。

第二,划出了出罪边界: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款把本罪从「只要开了就构成」拉回到「要看有没有骗抵税款的实质」。业界常说的「如实代开」——有真实业务、金额未超过实际应抵扣税额——正是靠这一款获得出罪空间。

但要讲清楚:出罪不等于无事。刑事上不按本罪论处,行政处罚照样可能落地,而且如果是「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针对普通发票),或者涉及其他罪名,仍会被追究。

第三条线:进项税到底能不能抵——善意取得与异常凭证

这一条是企业最实际的关切,也是最容易搞混的。

「善意取得」是有明确条件的。按国税发〔2000〕187 号的口径,购货方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时,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①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③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但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换句话说:「善意取得」保护的是你不被定性为偷税,不保护你的进项税。钱还是要吐出来,除非能重新取得合法发票。

「异常凭证」是另一套逻辑,和善意恶意无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的口径,走逃(失联)企业、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开具的发票,以及申报比对异常被列入范围的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这一条的现实含义是:上游出事,你这里不一定有「定性」,但一定先有「转出」。所以企业真正的护城河不在事后辩解,而在事前把供应商筛干净——这是本文明天就能用上的部分。

四、收票之前的六个动作

下面六件事都不复杂,但要在「收票之前」做完才有效。收票之后再补,性质就变了(见下一节)。

1. 供应商准入时查三样东西。营业执照与经营范围是否覆盖这笔业务;开票主体、合同主体、收款主体是否一致;成立时间是否很短(新设公司、短时间内开票金额陡增,是风险信号)。对这类供应商,单独走一轮核查,不要和长期合作方用同一套流程。

2. 坚持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或服务流。确需第三方代收代付的(集团统一收付、保理、供应链金融),在合同里写明授权关系,并留存委托付款书、代收代付协议。不要出现「合同签 A、发票开 A、钱打给 B」这种结构性缺口——这是稽查时最先被拿出来的一环。

3. 收票即查验,当场留痕。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对票面信息,并与合同、验收单、入库单、结算单四样东西做一次比对,比对结果留档。这一步的价值不在今天,在你三年后被稽查的那一天。

4. 尽量对公付款,付款对象与开票方一致。现金支付、个人账户代收、付款对象与开票方不一致,都会削弱「善意」的说服力。

5. 建立异常凭证券的快速反应流程。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第一时间做进项转出、同时向开票方追索合法有效发票。拖延不会被记成从轻情节,只会被记成「已知情」。

6. 把「当时为什么相信这家供应商」的证据留下来。招标或比价记录、供应商资质材料、验收记录、往来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这些是事后证明善意的唯一材料。企业经营中大量的辩解之所以失败,不是因为不占理,而是因为当时没留痕。

五、三个最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我们是受票方,查不到我们头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直指受票方。上游被查,下游是被牵连的第一顺位。

误区二:「业务是真的就没事。」业务真实只是出罪的一个前提,不是全部。金额超过实际应抵扣部分、虚构交易主体、把不能抵扣的事项包装成可抵扣事项,真实业务也救不了。

误区三:「进项转出就结束了。」转出只是增值税处理。虚开还可能有 0.5 倍至 5 倍罚款的空间,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进而影响招投标资格、融资和政府补贴申请。这几项连带后果,通常比补税本身贵得多。

六、已经被查了,先做这四件事

1. 固定证据,越早越好。合同、订单、验收、入库、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沟通记录,先归集再分析。资料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属于独立的违法行为,会被单独处罚并作为加重情节。

2. 先判断自己站在哪一格。是善意取得?是明知?是「让他人为自己开」?还是属于「如实代开」?这四种定位对应完全不同的抗辩路径,判断错误会比不抗辩更糟。

3. 主动主张「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这是法释〔2024〕4 号第十条第二款的核心判断点。已经把进项转出、税款没有实际流失的,应当主动、书面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把转出凭证附上。这个主张需要有人提,税务机关不会替你算。

4. 不要在没梳理清楚之前去「补救」。事后再补一份合同、再补一笔款、再补一张物流单——这类操作在稽查语境里极容易被认定为伪造、变造涉税资料,性质从「发票问题」升级为「阻挠检查」,得不偿失。宁可先说清楚事实,再谈处理。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异常凭证通知,不确定该不该先转出

把「涉票合同 + 付款记录 + 验收或物流凭证 + 已收到的税务文书」四样放在一起,十五分钟可以判断:这笔业务的定性方向是善意取得、异常凭证,还是已经进入虚开评价;该先转出止损,还是该先固定证据、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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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以及国税发〔2000〕187 号整理。梳理范围限于一般性规则,具体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郑奕律师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13615817298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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