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奕律师 · 合同风控工具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测算器

违约金的 130% 参考线、定金的 20% 上限、两者并存只能择一——三条边界一次测清

民法典第 585-588 条法释〔2023〕13 号纯本地计算

约定多少有效、过了线怎么办

填入合同金额与你的约定,本地判断违约金参考线与定金 20% 上限。不上传任何数据。

法律链条:民法典五条 + 司法解释四条

违约金与定金是两个独立的担保履行工具,规则各有边界。

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

条文要点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规则)。
第五百八十五条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后仍应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第五百八十八条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一;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2023 年 12 月 5 日施行)

条文要点
第六十五条酌减的衡量因素:以第五百八十四条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法院对是否调整违约金的释明义务;一审未释明、二审到庭抗辩的,二审可在充分举证质证后径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但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约定定金但类型不明的,主张为违约定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十八条双方均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超过损失 30%」是参考线不是红线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用的是「一般可以认定」,既有空间也有底线。商事合同中法院更倾向尊重意思自治,不会机械套用 130% 这条线;反过来,恶意违约方指望靠这条线砍掉违约金,一般落空。

分界表:六种常见约定形态

约定形态效力依据
违约金 ≤ 损失的 130%一般支持法释〔2023〕13 号第六十五条
违约金 > 损失的 130%(非恶意违约方主张酌减)可请求适当减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约金 < 损失可请求增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定金 ≤ 标的额 20%全额有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 > 标的额 20%超限部分无定金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择一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名为定金实为其他」怎么判

  • 订金、押金、保证金、意向金——名称不含「定金」且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释〔2023〕13 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写明「定金」但未写类型——主张为违约定金的,应予支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后段)
  • 立约定金(为订立合同而担保)——拒绝订立合同或磋商违背诚信导致未订成的,可适用定金罚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解约定金——交付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方可以双倍返还为代价解除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 成约定金——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主要义务已履行并被接受的,视为成立或生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主张与抗辩:各自的举证要点

主张违约金一方

  • 违约事实:违约行为的通知、函件、聊天记录、履行节点对照
  • 损失证据:守约方自行履行的支出、为减少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可得利益测算(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
  • 若对方主张酌减,准备证明履约背景与过错程度的材料——对方过错越重,酌减空间越小

主张定金罚则一方

  • 定金实际交付凭证(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才成立)
  • 合同文本中「定金」字样与性质约定
  • 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若为违约定金)
  • 自查己方是否也有违约——双方均违约的,定金罚则不支持(第六十八条)

请求酌减一方

  • 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规模测算(酌减以损失为基础)
  • 履行进度、已履约部分占比
  • 不可归责事由、市场环境变化的证据
  • 切勿坐等恶意违约再求减——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证据保存的一个时间点

违约金条款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是以纠纷发生时能证明的损失来衡量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应同步固定己方损失(付款凭证、替代交易差价、停产损失等),事后补证往往只剩间接证据链。

起草与应对:八条实操清单

从起草时就避免走到酌减那一步。

  1. 违约金分层:一般迟延(按日计)与根本违约(一次性)分开约定,避免用一个总额覆盖所有违约形态。
  2. 写明计算方法:民法典允许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非固定数额,计算方法条款被酌减的幅度通常小于固定高额违约金。
  3. 定金别超 20%:确实需要更高担保强度的,用「定金 20% + 违约金」结构,并预判择一适用的后果。
  4. 「定金」二字别写错:订金、预付款、诚意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东西,文本用词直接决定能否适用罚则。
  5. 约定定金类型:立约、成约、解约、违约四种定金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合同里写明是哪一种。
  6.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并用: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仍须履行债务——把这一句写进条款,减少扯皮。
  7. 被主张高额违约金时:第一时间固定损失证据并书面请求调整,别拖到诉讼中被动应对;一审未提、二审再提将受释明与举证程序约束。
  8. 收受定金后违约:双倍返还是法定后果,协商空间有限;及时评估继续履行的成本与双倍返还的成本再决策。

六个最常被问到的问题

一、违约金约定多少算「过分高于」?

没有固定数额标准。参照线是「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释〔2023〕13 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但法院还会综合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履约背景判断;商事主体之间的高额违约金被维持的案例并不少见。

二、定金超过 20% 的部分钱能要回来吗?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通常按预付款或价款处理——给付方不违约时,该部分仍抵作价款或返还;但丧失的是「双倍」或「没收」的罚则力,不是金钱本身。

三、既收了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能都主张吗?

不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择一适用。但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就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另行主张赔偿。

四、违约金太高,法院会主动调吗?

以当事人请求为原则。实务中法院一般通过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释〔2023〕13 号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始终不请求的,法院通常不主动调整。

五、「违约金 + 定金 + 赔偿损失」三连条款有效吗?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原则上不能重复主张(违约金本身即为损失赔偿的预定);与定金择一;与继续履行在迟延履行场景可以并用。条款堆得越多,被整体否定的风险反而越高。

六、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条款能锁死吗?

不能。法释〔2023〕13 号发布时的配套精神明确: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不予支持——法定调整权不因约定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