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普通清算、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五问定位你的退出路径,附两条法系切换图
公司不经营了,注销、清算、破产怎么选——按顺序回答,结论实时更新。全部在本地判断,不上传任何数据。
「还能还债」的公司走公司法退出轨道;「还不起」的公司走企业破产法轨道。两轨在「资不抵债」这个点上切换。
| 条文 | 要点 |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 解散事由: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经法院判决解散等。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司法清算);因吊销/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作出决定的部门或登记机关也可申请。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普通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法定动作是转入破产轨道。 |
| 第二百三十九条 | 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申请注销登记。 |
| 第二百四十条 | 简易注销: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全体股东承诺→公示系统公告≥20 日→无异议 20 日内申请注销;承诺不实的,股东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百四十一条 | 强制注销:被吊销/责令关闭/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公告≥60 日后注销;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 条文 | 要点 |
|---|---|
| 第二条 |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 第七条 | 债务人、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 |
| 第七十条 | 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
| 第九十五条 | 和解: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社保费用与税款→普通债权。 |
破产程序中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须向破产财产补缴。注销不是逃掉实缴义务的出口——这正是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测算器(本站工具)要一并考虑的变量。
| 维度 | A 简易注销 | B 普通注销 | C 重整/和解 | D 破产清算 |
|---|---|---|---|---|
| 适用前提 | 无债务或已清偿+全体股东承诺 | 有债务但能清偿 | 资不抵债但仍有经营价值 | 资不抵债且无经营价值 |
| 要不要清算组 | 不需要 | 需要(15 日内) | 管理人接管 | 管理人接管 |
| 公告期 | ≥20 日 | 债权人申报公告 45 日+公告 | 按破产程序 | 按破产程序 |
| 耗时量级 | 约 1-2 个月 | 数月至一年 | 半年至数年 | 半年至数年 |
| 股东风险点 | 承诺不实→连带责任 | 清算义务人未尽责→赔偿责任 | 权益稀释、出资加速 | 出资加速到期、免责例外追责 |
| 企业存续 | 注销消灭 | 注销消灭 | 存续(换血重生) | 注销消灭 |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测算器(存量公司过渡期)→ 破产清偿率测算器(预演债权人受偿)→ 本工具(路径选择),三件串起来就是「公司怎么退场」的完整决策链。
六个月不开业或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吊销满三年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第二百四十一条),但股东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债务、税务问题继续追到人。
核心就一条:有没有(隐性)债务。确实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完毕且全体股东敢承诺的,简易注销省时省力;有任何拿不准的对外负债(含担保、诉讼),走普通注销。
不是。企业还有经营价值(资质、渠道、客户、技术)的,可以走重整或和解——清偿率通常高于清算,企业主体得以保留。
股东以出资为限担责,但两道例外要警惕:① 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须补缴;② 挪用、混同、担保等情形下可能被追索个人责任。恶意转移财产另涉刑事责任。
普通注销中债权人异议会阻断简易程序并要求清偿或担保;破产轨道中个别债权人不同意不影响程序推进,由法定多数决机制处理。
不等于。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强制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债务追索对象从公司转向股东、清算义务人及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