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父母出资、婚后加名——四种高频形态,补偿数与分割路径一次看清
先算补偿参考数,再看三种分割路径选哪条。全部在本地计算,不上传任何数据。
| 条文 | 要点 |
|---|---|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个人财产。 |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 书面约定婚内财产归属的从约定——查房产分割先查有没有夫妻财产约定。 |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家务劳动补偿)。 |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影响分割时的综合平衡。 |
| 条文 | 要点 |
|---|---|
| 第七十六条 | 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① 均主张且同意竞价的准许;② 一方主张的,评估作价、得房方补偿;③ 均不主张的,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
| 第七十七条 | 尚未取得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按揭未结清、手续未办完),法院不宜直接判归属,可判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起诉。 |
| 第七十八条 |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 |
| 第二十九条 | 父母出资购房:婚前为子女出资的按约定处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按民法典第 1062、1063 条与个案情形认定。 |
第 1087 条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落在房产分割上,常体现为份额比例微调或折价时的酌情倾斜;结合家务劳动补偿(第 1088 条)与损害赔偿(第 1091 条)一并主张,是完整的谈判结构。
| 房产形态 | 分割规则 | 依据 |
|---|---|---|
| 婚前全款购得,登记于己方 | 个人财产,不分割 | 民法典第 1063 条 |
|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首付方 | 房归登记方,补偿对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的一半 | 解释一第 78 条 |
| 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 共同财产,均分原则+照顾原则调整 | 民法典第 1062、1087 条 |
|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己方子女名下 | 个案认定,一般倾向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 解释一第 29 条 |
|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一方名下 | 按出资性质(借贷/共同购房/赠与)逐项认定 | 个案认定+证据规则 |
| 婚后加名 | 视为赠与,按登记形态(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与贡献认定份额 | 不动产登记+个案 |
依解释一第 78 条,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法院一般判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内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依解释一第 76 条:双方均主张且同意竞价的,法院准许竞价,出价高者得房补偿对方;或一方得房按评估价补偿;均不要的拍卖变卖分价款。
依解释一第 29 条与个案认定:婚前父母出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未明确赠与双方的,法院综合出资来源、登记情况与贡献认定。
不一定。加名形成共有关系,但份额按登记形态(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与出资贡献综合认定,按份共有的按登记份额,共同共有的个案裁量。
可以分割。产权判归一方、贷款随房走;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争议的,法院可先判使用权,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释一第 77 条)。
可主张转移财产方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 1092 条),并另行主张其赔偿损失;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前先查不动产登记与抵押状况。